摘要:
脑死亡的诊断在世界各国或地区不断地实践与完善.在这一过程中,争论和共识的周而复始成为最强有力的推动力.1968年,美国哈佛大学医学院脑死亡定义专题委员会[1]将脑死亡定义为"不可逆性昏迷"(以下简称哈佛定义),并首次提出脑死亡诊断标准(以下简称哈佛标准).此后,许多国家或地区相继制定了各自的脑死亡诊断标准,并付诸实践.2010年,美国神经病学学会(Amgrican Academy of Neurology,AAN)[2]在循证基础上提出了脑死亡诊断最新推荐意见,并指出仍有尚未解决的问题需要进一步探讨和研究.其实,有关脑死亡诊断的讨论从未停止过,是否在诊断前认可脑死亡定义,是否接受脑死亡诊断标准,是否实施脑死亡诊断操作规范等成为最关键的核心问题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