摘要:
合法的药品临床试验亦有可能对受试者造成损害,发生损害时申办者和研究者应承担何种侵权责任,这是不可回避的问题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》第五章规定了产品责任,第七章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包括医疗产品侵权责任,但对于药品临床试验的侵权责任性质没有专门予以规定.笔者认为,药品临床试验与临床医疗行为虽然往往都是以患者为对象,但行为的法律性质不同.由于在药品临床试验过程中参与者的地位各异,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必然存在区别.分析相关法律关系和法律规定,当对受试者造成损害需要承担侵权责任时,申办者应承担产品责任,研究者承担医疗损害责任.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受试者的利益,也维护药物临床试验各方参与者的合法权益.